商標局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即為異議期)。
在三個月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被異議人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三十天內答辯,被異議人限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異議裁定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 委托北京申達知識產權公司代理異議申請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商標代理委托書》(企業加蓋公章;個人簽字或蓋章);
2. 引證商標(如異議人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
3. 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證據資料:(一)異議人在先商標使用權利的證據,包括廣告推廣發票,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二)使用該商標產生的影響和經濟利益,獲得的各項獎勵和榮譽,社會反響和認同度等證據. (三)異議人企業歷史和發展歷程說明,證據最好是原件,或者復印件加蓋公章,可視同原件。 ★ 委托北京申達知識產權公司代理異議答辯申請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商標代理委托書》(企業加蓋公章;個人簽字或蓋章); 2. 答辯材料 請把以上資料傳真、e-mial或郵寄至我處,即可辦理。 特別注意:異議期限為被異議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答辯期限為被異議人收到異議書副本三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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