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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導航產品商標起紛爭 合眾思壯公司成被告 |
發布日期:2008/12/17 瀏覽次數: 6720次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本網信息整理編輯:申達
因為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而名噪一時的“任我游”GPS導航儀,近日惹上商標權官司。“任意游”的商標的權利人張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將“任我游”的生產廠家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告上法院,索賠50萬元。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 張先生起訴稱:2003年8月15日,其申請注冊了“任意游”商標,于2005年4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網絡通訊等通訊導航設備。2006年12月30日,張先生許可北京某通信技術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標,用于生產GPS車載導航儀等設備。后通信技術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現,經常有消費者甚至部分分銷商將其生產的“任意游”導航儀與合眾思壯的“任我游”GPS車載導航儀混淆,影響了其產品的正常銷售。張先生認為,合眾思壯未經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任意游”近似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 對此,合眾思壯的律師認為,張先生將“任意游”使用在導航儀上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導航儀是一個單獨類別,而不是電子通訊設備的子屬類別,需要單獨注冊。雙方還就“網絡”一詞的含義產生分歧。合眾思壯人員認為,導航儀是利用GPS進行導航的,和網絡通訊的GPRS是兩個不同的技術和信號源;而張先生的律師則認為,GPS和GPRS現在已經一體化,有信號時用GPS,沒信號時用GPRS。 張先生提交完證據后,合眾思壯將他們的三大箱證據搬了出來,包括“任我游”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任我游”商標作為業內知名企業及知名商標所獲的部分獎項、榮譽及認證證書等,證明“任我游”商標實際并持續使用時間、范圍、力度、廣告、知名度均遠遠早于“任意游”。“任意游”商標雖注冊但卻沒有實際使用,毫無業內知名度;他們還提交了證明張先生部分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的反證,用以說明張先生注冊商標的行為并非為了商業目的,而是為了達到搶注商標后強迫他人受讓商標或以侵權訴訟相威脅而獲利的目的,其行為已涉嫌權利濫用及惡意訴訟,造成了商標注冊、使用、管理的多重混亂。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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