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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6日電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現任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鍵基早前在處理案件時“一案三判”,口頭裁決時判上訴得直,書面判詞卻改為“駁回上訴”,后來又修正錯誤頒下“得直”判詞。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5日狠批彭于口頭裁決后7個半月才頒下書面判案理由并不合理,在判詞上犯錯更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彭鍵基亦就遲延及錯誤致歉,并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極力保證絕不會再有這樣的遲延及這類的錯誤發生。司法機構又表明,因考慮到彭鍵基的保證,不會就此事采取其它行動。
律政司認為彭鍵基做法對控方造成不公,早前向終審庭就“一案三判”提出上訴,要求澄清三次判決的有效性,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昨頒下書面判詞,強調各級法官聆訊終結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裁決,即使法官于聆訊后立即作出口頭裁決,亦須于合理時間宣布裁決理由,惟彭鍵基于去年9月28日進行僅個半小時聆訊后立即裁定上訴得直,卻于7個半月后才頒下書面判詞,延誤并不合理。
終審庭又指,彭鍵基改判“撤回上訴”,必然是忘了上訴得直的口頭裁決,亦沒有翻查記錄,而判詞延誤亦是導致有關錯誤的原因之一,如此錯誤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雖然之前從未發生相關錯誤,但法庭有責任聲明絕不容許錯誤在各級法庭再度發生。
然而,根據《裁判法院條例》,在法庭書記以備忘錄形式將裁決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再由裁判法院的文員記錄在法院登記冊后,才算是“最終判決”。
彭鍵基去年9月的口頭裁決以及“第一份判詞”,均沒有送遞裁判法院,并不具法律效力,直至法庭書記于5月15日將“第二份判詞”的結果交送裁判法院,法院書記于同月19日記錄在登記冊之前,法官也有權對判決作出更改,而“第二份判詞”已替代“第一份判詞”,故沒有對控方造成不公,意味著法官口述判案并非“案件終結”。
現任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鍵基得悉判決后,亦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等法官首席法院馬道立會面,表明接受終審庭就其于口頭裁決后7個半月才頒發判詞,以及于頒下“第一份判案書”時忽略早前“口述決定”的錯誤而所作的批評,并就有關遲延及錯誤致歉。彭鍵基亦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極力保證,絕不會再有這樣的遲延及這類的錯誤發生。
案中上訴人田氏印嘜膠貼商標廠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判罰款2.5萬元,公司于去年9月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彭鍵基即日口頭宣判其上訴得直并得堂費,押后至今年5月15日才頒下判書面判詞,宣布裁決理由,卻判其敗訴。上訴人代表律師立即通知法庭書記,彭鍵基隨即于同日下午再頒下第二份判詞,改判上訴人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