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代理商申請注冊與代理產品近似商標,企業對此提出異議,最終該代理商的申請被駁回。這樣的事情近日就發生在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身上。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4352508號“Microwolf麥孚電器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復審案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以及民法中的誠信原則,不予核準注冊。
代理商申請注冊代理產品商標
據了解,2004年11月,陳某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4352508號“Microwolf麥孚電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變頻器等,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在商標異議期內,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起異議,商標局裁定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0年7月向商評委申請商標異議復審。其認為,陳某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有代理關系。陳某是上海程浩自動化控制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程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企業自2004年1月以來一直為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的代理商,與其有業務往來,代理被異議商標的系列商品,被申請人利用其被委托銷售之便,惡意搶注了申請人的商標。被異議商標侵犯了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的在先商標權。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已投入人力物力對被異議商標進行了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且在行業內知名的展會上參展,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侵犯了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為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6月獨創設計而成,享有著作權,并已在上海版權局登記備案。被異議商標侵犯了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在先商號權。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在業內已具有相當信譽和知名度,陳某在得知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商標的情況下,惡意搶注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商號完全相同的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為了支持其主張,向商評委提交了大量相關證據。
因近似涉案商標遭駁回
根據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的評審請求、提交的在案證據等材料,商評委認為,該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即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情形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商評委認為,根據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提交的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形成的證據可以證明:陳某是上海程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上海程浩公司已經實際代理銷售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變頻產品1年多,且雙方正式簽訂過有關申請人生產的變頻器產品的銷售代理委托書,陳某及其上海程浩公司系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Microwolf及圖”商標變頻器產品的代理人,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存在事實上的銷售代理關系。其次,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與其被代理的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Microwolf及圖”商標所使用的變頻器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同時,被異議商標中的“Microwolf及圖”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已在先宣傳使用在變頻器等商品上的“Microwolf及圖”商標視覺印象相同,且形成完整包含關系,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被申請人及其所在上海程浩工作所作為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具有代理關系意義上的經銷代理商,在完全知悉“Microwolf及圖”為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情況下,未經其授權,陳某將其已在先宣傳使用的“Microwolf及圖”商標以及申請人企業名稱的主體顯著部分“麥孚電器”作為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已在先生產銷售的變頻器等商品上,其行為是惡意搶注被代理人商標。
對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的問題,商評委認為,該條款對未注冊商標權保護的適用要件為:他人商標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且涉案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本案中,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提交的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形成的證據可以證明上述情況:“Microwolf及圖”是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在先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已在中國大陸宣傳使用在變頻器等商品上的未注冊商標;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通過多種方式,使“Microwolf及圖”已為所屬行業及中國大陸相關消費者知曉,并具有一定社會影響;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Microwolf及圖”商標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Microwolf及圖”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造成聯想性誤認。
其次,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主張的在先著作權及商號權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權利”。僅憑現有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害了上海麥孚電器有限公司的合法在先權利。
綜上,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截至發稿前,記者致電上海程浩自動化控制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告知記者對該裁定表示接受。
相關專家表示,該案是一件普通的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但是由于包含了惡意搶注被代理人商標,同時適用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保護他人在先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保護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權利等法規,因而是同類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案例。(記者張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