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名火鍋品牌“海底撈”公司發現蘭州一家餐飲公司使用“銀馨春天海底撈”做店名宣傳后,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賠31萬元 。近日,蘭州中院對這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費用共4萬元。
四川簡陽海底撈餐飲公司(簡稱海底撈公司)訴稱,1997年4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海底撈”商標獲準在餐館等服務項目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為海底撈公司,有效期續展至2017年4月。因此,海底撈公司在餐館服務等項目上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銀馨餐飲公司)在其服務招牌、訂餐卡等上面使用“銀馨春天海底撈”的行為,屬于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侵犯了其“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致使消費者誤認“銀馨春天海底撈”是“海底撈”的系列商標,是“海底撈”的分店或關聯公司。所以,銀馨餐飲公司擅自使用與“海底撈”近似的商標,給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1萬元經濟損失。
銀馨餐飲公司辯稱,其使用的“銀馨春天海底撈”與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具有明顯的區別,其是正當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構成對海底撈公司商標侵權。在蘭州范圍內“銀馨春天”商標的知名度要遠高于 “海底撈” 商標的知名度。而且其也是在“海底撈”沒有成為馳名商標之前的使用,完全不知道“海底撈”是注冊商標,其屬無意使用,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海底撈”屬于服務性商標。海底撈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在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獲得了良好的評價和口碑,注冊商標“海底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已成為馳名商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馳名商標應給予比普通商標在使用范圍上更廣的保護。庭審中考慮到海底撈公司在蘭州甚至甘肅省沒有直營店或授權他人進行涉案商標的使用,因此,不會形成經營上的競爭關系,沒有給海底撈公司造成市場經營份額的減少或其他直接經濟利益損失。銀馨餐飲公司在判決前已經主動采取措施停止了侵權行為,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