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
是指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可同時指定的商品范圍.為了便于商標注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干類,按一定的順序排列編成表冊.目前世界上商品分類表有兩類,一類是本國獨立實行的商品分類表,另一類是國際統一的商品分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約》,適用商品國際分類表.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影響到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應影響到對商標權的保護
國際商品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在 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發達國家在法國尼斯外交會議上正式簽訂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目際分類尼斯協定》確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個國家正式加入尼斯聯盟,有80多個非尼斯協定成員國采用國際商品分類.尼斯協定已9次修訂.國際商品分類1987年印制成冊,稱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
國際商品分類劃分的基本原則是;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類,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
(3)構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則上與其他商品歸為一類;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由幾種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劃分類別,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歸為一類.
國際商品分類是在總結、吸收了許多國家商標注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起來的,它為各國商標的檢索、申請和檔案管理提供了統一工具,為實現商標國際注冊創造了條件.了解商品分類的依據,有助于確定申請注冊的商品范圍,避免過寬或過窄,例如,幾個商品同屬一類,只要申請一個商標就可以了.如果每個商標只申請一種商品,不利于擴大使用,但申請范圍過寬,又會因有些商標不能及時使用而帶來麻煩.
<中國企業申請出口商標注冊范圍過窄,而造成權利被侵犯的案例>
中國的A企業將"飛躍"牌商標注冊于某國第34類("加工或未加工的煙草、煙具、火柴")的某些商品上,但該企業在申請注冊時只把其商標用于煙斗所用的煙草上.后來,某國B企業在香煙上開始使用與"飛躍"商標類似的"飛魚"商標,并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商標注冊,同時提出證明:在該國的大部分地區"飛魚"牌商標現在已對他的商品而不是對A企業的商品具有顯著性.經審查,該國商標主管機關允許B企業注冊其商標,并經B企業請求,禁止A企業在香煙上使用其"飛躍"牌商標.
在此案例中,如果A企業只把其商標注冊在"煙斗所用的煙草"上.只要未發生假冒情況,A企業就不能阻止B企業把一個相似的商標用在香煙上.如果A企業的注冊把各種煙草制品都包括在內,他就有權從一開始就阻止B企業,在各種煙草制品上使用相似商標.因此,在出口商品商標的注冊申請中,對商標注冊的范圍不能過于限制,以防止被人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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